站长资讯网
最全最丰富的资讯网站

刘姝威质问广东证监局:罚董明珠是否选择性执法

(原标题:刘姝威质问广东证监局:罚董明珠不罚方洪波,是否选择性执法)

刘姝威质问广东证监局:罚董明珠是否选择性执法

澎湃新闻记者 周玲

董明珠因为违规披露业绩信息收到警示函后,她的闺蜜兼格力电器独董刘姝威对此提出质疑。

2月11日,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主任、格力电器(000651)独立董事刘姝威发文,质问广东证监局此前对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的警示函是否是选择性执法,并要求广东证监局对公司董事高管是否有义务向股东大会报告业绩预期做出明确的答案。

此前的2019年1月16日下午收盘后,格力电器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明珠在会上提及格力电器2018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有关业绩信息,并因此收到广东证监局的警示函。

2019年1月31日,广东证监局发布〔2019〕6号《关于对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董明珠: 经查,你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董事长,在2019年1月16日下午召开的格力电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发布了格力电器2018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有关业绩信息,而格力电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当天晚间才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刘姝威在2月11日发布的文章中称,按照广东证监局发布〔2019〕6号《警示函》,公司董事高管在通过指定媒体公开信息披露前,无权在股东大会上报告公司业绩预期。但是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此外,刘姝威还提到,美的集团董事长方洪波也曾提前在公开场合披露公司2018年业绩,但广东证监局却未给警示函。

赞(0)
分享到: 更多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