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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下架六千多首KTV歌曲 不如合作共赢

  作者 李振武(律师)

  在大数据技术渐趋成熟的背景下,通过划定合理付费标准和对歌曲被使用频次的科学估算,也完全可以解决音集协和权利人的利益分配难题。

  近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的一纸公告引发社会讨论。众多版权人拍手叫好之际,也让人见识到了什么叫“一顿操作猛如虎”。

  音集协在公告中,通知协会内KTV经营者删除未取得授权的6000多首歌曲,其中不乏《十年》《听海》等热唱曲目。音集协最新回应是,此次删曲库的行为,一是为了规避侵权风险,二是为了让版权方回归集体怀抱,有传播才能获得收益。

  据音集协官网介绍,因音集协委托开展卡拉OK著作权许可费收取业务的单位存在严重违约行为,音集协准备对其提起法律诉讼,并同时解除与该单位关于卡拉OK著作权许可费收取业务的委托关系。这本是非常普通的更换供应商的内部程序,但音集协进一步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未经我会签署备案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全部作废”,这样的处理方式的确值得商榷。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并不存在任何高下之分,就算是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也必须遵守合同法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规定。因此,合同不存在单方通知作废的处理程序,而只可能采取单方通知解除、法定解除或协商解除等方式。

  更何况,在这份合同中,音集协并非合同主体,按照委托关系,音集协委托有关单位签署《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的双方也应是该单位和KTV经营者,音集协无权作废合同。

  退一步讲,即使被委托单位存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也是音集协与该单位之间的纠纷,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即KTV经营者。

  作为善意第三方,KTV经营者在履行了适当的委托手续审核,签订了有效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后,在合同未到期之前,仅凭一纸公告就要求全部删除,这招未免也过于简单粗暴。如果在对方并未有违约情况的前提下,单方就公告作废合同,那显然有违契约精神。

  其实,考虑到多方权益和感受,包括音集协、权利人、被委托单位、KTV经营者等涉事几方,不妨多些“合作共赢”思维,避免零和博弈。

  特别是对音集协来说,不妨通过良好的会员服务、清晰的分账比例以及回款监督程序来吸引会员加入,而不是发布缺乏权力基础的一纸删除通知,那样既无任何法律逻辑,又恐有假借行政权力实现市场占有率之嫌。事实上,在大数据技术渐趋成熟的背景下,通过划定合理付费标准和对歌曲被使用频次的科学估算,也完全可以解决音集协和权利人的利益分配难题。

  这些年来,作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音集协发展有些缓慢。如今,这一纸公告虽有瑕疵,但我们也热切期盼,其作为目前官方唯一认证的集体管理组织,能够利用自身力量,在肃清版权市场,统一授权价格等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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